法治新疆
债务转移 需经债权人同意

2021-09-09 19:45:49

“张某欠我的钱不还,导致我不能及时还银行贷款。”最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居民麻某遇到了麻烦事,他欠银行20万贷款不能如期偿还,被银行起诉。“我的债务能不能转移给张某呢?让他直接还银行钱。”麻某想从债务中抽身。

生活中,类似“麻某的尴尬”很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2017年9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居民王某因做生意缺钱,向朋友刘某风借款,刘某风向王某银行卡内转账79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

2019年11月1日,他们的朋友张某青,以克拉玛依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刘某风签订欠款备忘录一份。备忘录称,刘某风给王某出借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40万元,由商贸公司偿还,与王某无关。

今年3月,因张某青、商贸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刘某风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2019年11月1日,张某青作为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刘某风所签订的欠款备忘录,是以商贸公司的名义签订的,结合商贸公司为刘某风出具收据的事实,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商贸公司承担。商贸公司承担债务的数额应以实际产生的债务数额为限,张某青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月3日,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向刘某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共计111万元,张某青承担连带责任。

法典说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风玲说,日常生活中,类似上述债务转移的案例很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不再履行债务,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

民法典同时规定,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提个醒

债务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因为这时已经有明确的第三人对承担债务的同意,而且债务人由此摆脱了原债务的约束,原则上对其没有不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原因在于,债务的履行涉及到履行能力问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势必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