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疆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遗产可多分

2020-10-27 17:13:43

不少再婚家庭都遭遇过遗产继承纠纷。父亲去世后,儿子将继母诉至法庭,要求对父亲遗留的4万余元进行分割,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啥?

关键词——遗产继承

高明与前妻育有一女(高红红)一子(高文才)。1987年,高明与周华登记结婚,二人均为二婚,周华之女陈小梅、之子陈小兵与二人共同生活。几年后,高红红因病去世,其子小白跟随高明、周华共同生活。

2002年,高明因病瘫痪,一直由周华照顾。高文才与父亲及继母有矛盾,鲜有往来。

2019年,高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高明与周华婚后购买房产一套,价值160万元。经各继承人协商决定,该房归周华所有,由周华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周华向高文才支付了10%的房款,但高文才一直不配合周华办理过户手续。

不仅如此,今年5月,高文才还把周华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高文才认为,除了这一套房,父亲还有存款也应依法分割。

法院庭审查明,被继承人高明的遗产包括:一套房屋(开庭前已继承分割完毕)、工资4万余元(根据高明遗愿,周华将这笔钱取出,又借了5万余元,凑够10万元汇给了小白用以买房)。

法院审理认为,高明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外,周华在与被继承人高明二婚共同生活的三十余年中,共同抚育了陈小梅、陈小兵及小白。特别是高明生病瘫痪后,周华给予其无微不至的陪护和照料,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周华虽独自领取了4万余元,但她已将该笔钱赠与无血缘关系的继外孙小白。高文才在高明二婚后几乎未尽赡养义务,周华的行为却体现了大爱、无私,应予以认可,在分配遗 产时,可以多分。综上所述,高文才提出的对高明4万余元存款进行分割的诉求不合理。

法院判决,高明遗产房屋由周华所有,其他各继承人协助周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驳回高文才要求分割其他遗产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提个醒

法官提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如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继承“宽恕制度”等,更有利于妥善管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的继承人“宽恕制度”让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因此丧失继承权,后来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