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疆
以案释法| 按揭贷款未办成 买房违约谁担责?

2020-05-28 14:07:39

房屋中介承诺帮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却因买方征信问题未能完成,导致买方违约,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卖方坚决不退,那么过错方究竟是谁?

案情:

贷款未如期办理 双方起争执

2018年8月,张莉(买方)与李刚(卖方)及乌鲁木齐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方)(以下简称“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李刚自愿将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的某住宅出售给张莉,房屋总价47万元。张莉向李刚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李刚交付20万元首付款。同时约定,“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还,归卖方所有;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同时买卖双方需将违约所得的50%付给房产经纪公司作为违约赔偿。”

合同签订后,张莉与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李刚一起跑了乌鲁木齐几家银行,贷款都没批下来。过了约定的首付款交付日后,李刚将首付款涨到了30万元。张莉认为卖方和房产中介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二者一并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两被告双倍退还定金6万元。

争议焦点:

贷款手续办理义务人是谁?

张莉认为,房产经纪公司在不知道其贷款条件的基础上承诺为其办理房屋银行按揭手续,但未办理成功,责任应当在房产经纪公司。

“贷款没批下来根本原因还是你自己。”庭审中,房产经纪公司代理人辩称,双方是否愿意继续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他们只有配合的义务,且当前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但由于张莉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抵押贷款。

“我们多次联系张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银行认为张莉负债较高,要求增加首付,张莉拒绝了银行的建议,才导致无法办理贷款,且至今未向李刚支付首付款,使得房屋买卖无法正常继续,张莉应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

李刚也表示,在张莉办理贷款期间他一直在配合,最终还是没办成。11月初,三方在房产经纪公司商谈时,张莉的爱人表示不愿意支付首付,不想购买此房了。而这时早已过了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日期。

“她违约在先,我同意解除与张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不同意退还定金。”李刚也很坚决。

法院:

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查明,张莉因有未还清的贷款,因此此次购房她仅能抵押贷款18万元。又因张莉不同意增加首付款,导致《买卖定金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认为,张莉与李刚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张莉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买卖定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张莉主张解除与被告李刚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刚亦同意解除,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买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过错方在张莉,因此张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年底,法院判决解除张莉与李刚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驳回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因张莉买受人征信问题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张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支付的定金法院判决不予退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